文化部擬訂《國家語言發展法》草案,基於尊重多元文化和語言平權,將「國家語言」的定義擴增為「台灣各固有族群所使用之自然語言」,甚至「台灣手語」也納入。草案並規定,各階段國民教育應將國家語言列為基礎或必修課程,學校教育「得使用各種國家語言」。如此一來,我國國家語言頓時多達十幾個,將來學校如何授課,學生如何學習,恐怕都是大問題。
不僅如此,該草案還規定,國民參與政府機關行政、立法、司法程序時,得使用其固有之國家語言;為此,各政府機關必須提供不同「國家語言」的通譯服務。亦即,若通過此法,原住民立委在立法院質詢,可以使用其母語為國家語言來質詢;立法院則必須設置譯員代為傳譯,院長或閣員才能作答。甚至,原住民使用母語到戶政機關辦理登記,各鄉鎮公所都須設專人代為傳譯;否則,即可能構成違法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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