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近來就原住民採玫瑰石及獵殺山羊案,都援引原住民族基本法精神,以原住民「傳統領域」及「非營利行為之自用」為由,判決無罪;但各法院見解不一,最高法院就王光祿案仍未作出統一見解的判決,不只原住民有意見,第一線執法人員更是無所適從。
原住民族在傳統領域進行採集及狩獵,被視為重要傳統文化,過去不時因民族文化與國家法律有所衝突,不少原住民甚至因此遭判刑、入監。原民會和農委會在上月初共同發布「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廿一條之一第一項解釋令,只要符合「自用」原則,原住民在原住民區域可合法狩獵動物,不再受限於豐年祭等傳統祭典,一般婚喪喜慶等情況也可以狩獵自用,放寬原住民合法狩獵限制、保障原住民族自然資源主權。
太魯閣族族群委員吉洛.哈簍克牧師表示,狩獵是原住民的文化與成人的過程,但並非每一天都會進行,是依照歲時與季節,有限度的取用自然資源,「自用」也是族人共享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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