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改國是會議第一分組今天就原住民族司法權益等議題,做出多項決議,包含原民會應增設原住民司法諮詢委員會,在認定是否為文化衝突案件有疑義時,委員會可出具諮詢意見。
司改國是會議第一分組今天在司法院進行增開會議,召集人羅秉成會後指出,針對原住民族司法權益、維護被害人尊嚴等二大議題,做出多項決議,關於委員黃致豪提案檢警調落實偵查不公開,不主動通知媒體拍凶嫌等議題則未討論完成。
羅秉成說,政府相關院部應建立有效保障原住民族司法權益機制,提高司法專業人員對文化衝突的敏感度及原住民族相關專業法律知識,以落實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2項、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及原住民族基本法等保障原住民族司法權益的精神。
短期部分,培養司法相關人員的文化衝突敏感度,落實保障原住民族的司法權益,其中針對辦理原住民族案件的司法人員(含法官,檢察官,律師及警察等),各機關除定期舉辦在職訓練等系統性課程外,宜安排至部落辦理實務工作坊,實際深入部落了解文化及生活。
針對未來原住民族專庭法官選任,建請司法院研議原住民族法官專業證照制度,鼓勵法官取得證照;應以政策(例如研議於律師考試以「原住民族法律」為選考科目之一)鼓勵各大學法律學院系所增設原住民族研究的相關課程,瞭解文化衝突案件的判斷基準等。
中期部分,檢討原住民案件審理事件範圍,人民參與審判制度應考量原住民案件的文化因素,司法院應研議規劃原住民案件巡迴法庭制度;建請原住民族委員會研議增設原住民族司法諮詢委員會,於認定案件是否為文化衝突案件有疑義時,得請原住民族司法諮詢委員會出具諮詢意見。
司法院於研擬人民參與審判制度時,應將原住民案件的文化因素納入立法考量(例如參考國外法例,引入長老或部落代表參審之精神)。
長期部分,應參酌各國立法例,研議承認原住民族習慣法及設置原住民族法院的可行性,以實踐原住民族司法自治的精神。
在維護被害人尊嚴部分,羅秉成指出,犯罪被害人乃身心受苦,權利受害的「案件當事人」,但於刑事程序條文規範卻非「訴訟當事人」(刑訴第3條:當事人僅限檢察官,自訴人及被告)。
其中屬於生命,身體等受到重大侵害的犯罪被害人,在司法程序中尤其有特別保護的必要,因為此類被害人面對刑事司法程序「孤立無援」僅能「暗夜哭泣」。為能提升台灣人民對於司法的信賴,政府不僅有義務協助被害人走出傷痛,刑事程序並應避免被害人「二次」,「三次」傷害可能,反映被害人觀點意見。
決議內容包含,保障隱私「維護尊嚴」;訴訟資訊「適時掌握」;法庭保留「被害人席」;紛爭解決「一次性」以及扶助律師「一路相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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