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基本法陸陸續續舉辦公聽會,今天第五場移師台北邀請各界人士參與,許多民眾對草案第4條第二款的「原住民族及其他少數族群語言權利,應序特別之保障」有意見,認為不只原住民族或少數族群語言需要保護,包括閩南語、手語也志保障。
今天文化基本法首度在台北舉辦公聽會,除了各界藝文人士參與外,文化部也派綜規司長洪世芳、科長林素霞等官員參與。
蘭陸箏樂團藝術總監洪瓊枝說,雖然全台灣閩南人不是少數,但語言卻是弱勢,建議修正為更恰當的敘述來描述;台灣陶瓷工業公會顧問游德二也說,台灣的族群以漢族為主,而其中閩南族群佔最多數,但語言卻沒有發展。
而中華聾人協會歷史傳承組組長聶湘怡也用手語表達,草案第四條沒有把聾人明文列入,聾人雖然不是少數族群,但擁有自己的文化、語言,希望能文化基本法中明文規定。
也有許多人認為文化採購需要例外,包括台灣唱片出版事業基金會執行長李瑞斌就說,草案的第25條看到能排除採購法規定,從事音樂產業30年來看到很多文化方面的採購因為區就現行採購法,必須做很多形式上的配合,文創不是單一技術、工程或技術,不應用現行採購法一概而論,希望能夠排除採購法。
另個人設計工作室賴信宏則說,草案的第13條提及文化經濟振興應改為監督,文化做為商品的話,無形之中將會消減文化,而振興是經濟部的責任,在文化部應改為監督,監督其有無做到文化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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