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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團體訴求調整光復鄉之名稱,原民會本於原住民族基本法第11條之精神,尊重並支持當地原住民族依其意願回復傳統名稱。

        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11條規定:「政府於原住民族地區,應依原住民族意願,回復原住民族部落及山川傳統名稱。」足見當地原住民族對於與生活息息相關之地理名稱,有其命名權,而同為原住民族地區之光復鄉亦不例外。原民會表示任何合法之原住民族意願及訴求,均樂見其成,敬表尊重。

         原民會指出,變更鄉名仍應依照法定程序為之。依地方制度法第6條第2項第4款規定,光復鄉變更鄉名須由鄉公所提請鄉民代表會通過,報請花蓮縣政府核定。

         因此原民會建議光復鄉公所可參考高雄市那瑪夏區前例以部落會議或公聽會等程序,廣泛蒐集轄內9個原住民族部落對於鄉名之期待或意見,並依法定程序擇定符合族人意願的名稱。原民會亦表示後續行政作業,可以給予協助促成。

http://www.apc.gov.tw/portal/docDetail.html?CID=35AE118732EB6BAF&DID=0C3331F0EBD318C2C532EB9C377747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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