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議會三讀通過「原住民族發展及保障自治條例」,明訂原住民有漁獵及自然採集權,等於有條件開放狩獵。市府原民局秘書室主任簡善謙說,今後原住民在傳統祭儀外也可漁獵,但不得販售牟利或捕捉保育物種。
自治條例第24條除規範原住民有漁獵、自然採集權利,另強調「警察機關於違法槍械執法時,必須友善對待原住民族」,被視為是桃園的「王光祿條款」。簡善謙指法源來自原住民基本法第19條,但漁獵僅限自給自足,日後會增訂細則,進一步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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