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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議會三讀通過「原住民族發展及保障自治條例」,明訂原住民有漁獵及自然採集權,等於有條件開放狩獵。市府原民局秘書室主任簡善謙說,今後原住民在傳統祭儀外也可漁獵,但不得販售牟利或捕捉保育物種。
自治條例第24條除規範原住民有漁獵、自然採集權利,另強調「警察機關於違法槍械執法時,必須友善對待原住民族」,被視為是桃園的「王光祿條款」。簡善謙指法源來自原住民基本法第19條,但漁獵僅限自給自足,日後會增訂細則,進一步規範。
外界憂心,自治條例是否會形成原住民狩獵的治外法權?員警則質疑如何界定是否牟利?「如果他打(獵物)回家,轉手賣出去,或是用來抵債,算不算是牟利?」也有人擔心「1名獵人上山可能只帶回兩隻獵物,但是5人、10人或20人同時上山呢?」
部分民眾認為原住民傳統文化確該受保障,但不能無限上綱。「早期原住民用弓箭或原始槍械狩獵,所獲有限,確實符合大自然休養生息原理,但和現在火力相比,根本是玩具,如果不限制,恐怕會形成山林生態浩劫,如同山上的流刺網」。
原住民市議員林志強、吳春芳、陳瑛、楊進福及蘇志強則認為,可更落實憲法、原住民族基本法精神,確保原住民族權益;且原民有著和大自然相處的智慧,不致於造成浩劫。
林志強指出,原住民獵人都知道不能殺懷孕、太小的獵物;什麼季節可打什麼獵物,都代代相傳;如果不恢復狩獵文化的傳承,等到老獵人都凋零,才真是浩劫。
「這是桃園原住民歷史的一刻。」桃園市府原住民族行政局長林日龍說,自治條例對保障原住民族權益法制化,是原住民人權的一大進步,可協助全市近7萬原住民傳承文化,如設立發展基金,對原住民創業、貸款融資都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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