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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近來就原住民採玫瑰石及獵殺山羊案,都援引原住民族基本法精神,以原住民「傳統領域」及「非營利行為之自用」為由,判決無罪;但各法院見解不一,最高法院就王光祿案仍未作出統一見解的判決,不只原住民有意見,第一線執法人員更是無所適從。
原住民族在傳統領域進行採集及狩獵,被視為重要傳統文化,過去不時因民族文化與國家法律有所衝突,不少原住民甚至因此遭判刑、入監。原民會和農委會在上月初共同發布「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廿一條之一第一項解釋令,只要符合「自用」原則,原住民在原住民區域可合法狩獵動物,不再受限於豐年祭等傳統祭典,一般婚喪喜慶等情況也可以狩獵自用,放寬原住民合法狩獵限制、保障原住民族自然資源主權。
太魯閣族族群委員吉洛.哈簍克牧師表示,狩獵是原住民的文化與成人的過程,但並非每一天都會進行,是依照歲時與季節,有限度的取用自然資源,「自用」也是族人共享的概念。
反觀另一案,台東布農族人王光祿在二○一三年,持獵槍獵捕台灣野山羊、山羌要給母親吃,被法院以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及野保法判處三年半確定。去年底原要入監,但因外界聲援、抗議不斷,檢察總長顏大和提起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二月高調開庭後,至今卻沒下文,仍未發揮統一見解的終審功能。
律師簡燦賢表示,「原基法」相關配套未齊備,相關連的法律並未一併檢討修正,才導致各級法院見解不一。
針對最近花蓮地院連續在兩起案件中,法官以原基法精神做出無罪判決,法界人士意見不一,但多認為應催促立法讓整個制度更完整,符合原基法立法精神;王光祿的非常上訴案,最高法院更應盡快作出統一見解。
保七第九大隊副隊長梁智先表示,解釋令頒布後,對族人的「自用」狩獵,以不干預為原則。他也提醒,在現行法令下,進行狩獵還是籲請族人依相關規定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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