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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縣尖石鄉兩名田姓、黃姓泰雅族原住民,在住處附近的溪流河床上,欲撿拾因颱風沖刷停留的松木1塊回家生火,但遭警發現而不遂,事後仍被檢方起訴竊盜。一審認為兩人擅取漂流物,變更起訴法條,依侵占漂流物不處罰未遂犯判無罪。案經上訴,二審認定成立竊盜罪,但兩人在傳統領域內,考量生活條件較不便,僅為生活所需,松木價值不高且未得手,諭知兩人均免刑定讞。
判決指出,去年10月,兩人明知住處附近的河床上大小木塊,是因颱風遭水流沖至該處,屬國有財產,不得隨意撿拾,為供家中燒柴生火,兩人開車帶著麻繩、布繩及手動滑輪機,跑去竊取價值約2000元的松木一塊,拖拉至路邊時被警察發現,才沒成功。
二審認為,「漂流物」是指還在溝圳、河水或海水中持續漂流的物體;砂石已遭水埋覆,或已脫離水而滯留在溝圳浮覆地、河床、海灘等固定不定的則是「滯留物」。而經水流或土石流沖至該處河床,滯留樹木等「滯留物」均屬河川主管機關所管領,兩人未經許可而非法取得,應成立刑法竊盜罪責。
合議庭指出,原住民族傳統習俗,有其歷史淵源與文化特色,為促進各族群間公平、永續發展,允以多元主義觀點、文化相對角度,以建立共存共榮族群關係,尤其在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內,依其傳統習俗行為,在合理範圍,予以適當尊重,以保障原住民族基本權利。
依原住民族基本法及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訂頒的「新竹縣尖石鄉玉峰村及秀巒村原住民族採取森林產物作業要點」,原住民因生活需要而採取森林產物,縱非營利仍需事先向新竹林管處申請且為有償。法院查出,兩人均供稱沒事先申請,就相約跑去載運木塊。
合議庭審酌兩人無前科,竊取地屬傳統領域內,考量山地生活條件本較平地不便,僅為了燒柴生火的生活所需載運松木,價值不高且未得手,犯罪情節輕微,依刑法59條減刑仍嫌過重,依法諭知免刑並沒收犯罪所用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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