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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姓太魯閣族人上山獵殺被列為保育動物的台灣野山羊(台灣長鬃山羊)被查獲,檢方依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起訴,花蓮地院法官認定他是供自己及家人食用,且展現太魯閣族「與自然共存」等傳統文化,引用原住民族基本法判決無罪;這是花蓮地院繼日前引原基法,判決原住民上山採兩百多公斤玫瑰石無罪後,另一件引發關注的原住民案判決。
檢方指法院判決引用原基法的精神,但相關法條規範並不明確,將提上訴,盼上級審法院統一見解。
去年七月廿六日凌晨,楊姓原住民騎車載溫姓友人上山,行經銅門林道龍溪段時,發現有動物在芒草中,楊借用友人無照的原住民自製獵槍,獵殺一隻台灣野山羊,帶下山時被警方當場查獲。
楊矢口否認非法獵捕保育類動物,辯稱誤認是山豬,才開槍獵捕,並強調基於太魯閣族習俗,在山上獵捕動物後,若未帶下山,以後在山上將獵不到任何動物,才將獵物帶下山。
花蓮地檢署起訴指出,楊非基於學術研究或教育目的,亦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持獵槍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涉嫌違反野保法,且侵害國家「為保育野生動物,維護物種多樣性及維持自然生態平衡」。
法院合議庭審理後認定,楊是為供自己及家人食用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展現太魯閣族「與自然共存」、「識別族群」、「展現勇氣及膽識」的價值,並依習慣將獵物視為食物來源,屬太魯閣族傳統文化,合於野保法中可例外獵捕的「傳統文化」,也符合原基法所規定的「非營利行為之自用」。
判決指出,野保法就原住民在原住民族地區基於「自用」而獵捕野生動物行為部分,在原基法公告施行後,未予檢討、修正。未來仍有賴行政及立法機關衡量原住民族對土地及自然資源的權利、維護物種多樣性及維持自然生態平衡的衝突,同時深入調查原住民族傳統文化及避免恣意獵殺者,供各機關及原住民族各成員遵循,以免類此爭議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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