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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灣族李姓及邱姓山地原住民,被控2015年底持獵槍到六龜山區獵打山羌及台灣野山羊,雖經檢察官依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罪嫌提起公訴,但橋頭地院法官認為兩人打獵是為屏東縣三地門鄉口社村迎接新年傳統祭儀所需,屬野生動物保育法第21條之1第1項規定不罰行為,判決兩人無罪。
判決說,李男及邱男為排灣族山地原住民,2015年12月31日晚間11點至105年1月1日4點40分,攜帶他人所有獵槍1枝及子彈數顆(兩人涉違反槍砲部分,另不起訴),至高雄市六龜區台27線22公里處,持獵槍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山羌2隻及台灣野山羊1隻。2016年1 月1日4點40分,兩人駕駛轎車欲離開現場時,被警方當場攔停盤查,扣得山羌2 隻及台灣野山羊1隻,被依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法辦、起訴。
李及邱矢口否認違反動保法,供稱居住口社村於國曆1月1日舉辦慶典獵殺動物;辯護律師辯稱,兩人在夜間打獵,不知所獵殺的動物是否為保育類野生動物,兩人都是排灣族,獵殺動物係為迎接新年口社村所舉辦慶賀作物收穫的傳統祭儀,依照野生動物保育法第21條之1 條規定不罰。
法官傳喚口社村耆老證稱,口社村於每年國曆1 月1 日均都會舉辦「馬嘎績發沙」慶典,該慶典係因芋頭、米和小米三項作物都已收穫,需向頭目報告收穫情形,再交由頭目分配,在過往慶典中,年輕人會在1 月1 日前狩獵獵 物,獵得動物越大越好,例如鹿再由頭目檢視獵物大小,並將獵人當作英雄表揚,當日將獵物分食,慶典已世代相傳且反覆實施。法官認為二人打獵基於排灣族部落祭儀所需,符合野生動物保育法第21條第1 項除罪化規定,判決兩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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