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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楊姓青年持未登記獵槍,雖在法院判決前取得原住民身分,還是慢一步,被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判處有期徒刑2年。
民國104年10月間,當時未滿19歲的楊姓青年遭檢舉擁有獵槍,宜蘭縣警方跨區到花蓮縣秀林鄉抓人。
楊姓青年被捕後,坦承於104年8月間以新台幣2000元向不詳男子購買。槍枝經鑑定,主要結構完整,槍枝擊發功能正常,台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依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起訴。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規定,於偵查或審判中自白,並供述全部槍砲、彈藥、刀械來源及去向,因而查獲或因而防止重大危害治安事件發生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不過,檢方和院方審理時,楊姓青年雖自白犯行,但對槍枝來源則供稱「槍枝是跟朋友買的,我不知道其姓名,亦不知他住哪裡」,無法適用減刑或免除其刑。
法院考量楊姓青年年紀輕,持槍僅2個月,買槍動機是基於好奇,不是犯罪使用,「在情節上顯有輕重之差別」,判處低於本刑的2年有期徒刑。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規定,未經許可持有可發射金屬具殺傷力槍枝罪,法定刑為無期徒刑或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700萬元以下罰金之罪。
不過,同法規定,原住民未經許可持有或是買賣獵槍,僅處罰鍰。
楊姓青年家境清寒,和爺爺、奶奶同住,原本從父姓于,法院宣判前2個月,楊姓青年才找到母親,改為母姓取得原住民身分,但早已辯論終結,晚了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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