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今通過「礦業法」修正草案,增訂原住民族若是為了供傳統文化、祭儀、自用而在原住民族地區採礦者,可免受「礦業法」重罰,也不需要事先取得採礦權。
過去原住民在部落地區採礦時,經常被警方以涉嫌竊取國有林班地礦石,以礦業法及刑法竊盜罪移送法辦,讓原住民叫苦連天,也有不少原民立委呼籲法律應尊重原住民族基本法精神、尊重原民的傳統文化習慣。
為了改善此況,經濟部配合「原住民族基本法」規定,關於原住民得在原住民族地區依法從事非營利採取礦物,並應以原住民傳統文化、祭儀或自用者為限,擬定「礦業法」第6條、第72條之1修正草案,不過,原住民若有採礦需求時,仍需要先就採礦地點、數量、時間先報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若未事先申請者,雖不觸犯刑罰,但仍會受罰,但罰緩較輕,為1000元至3000元。全案仍需送立法院審查。
時代力量立委高潞以用表示,現在採礦問題造成原住民非常大傷害,基於原基法規定,原民有自然資源權利,包含礦產,因此原基法本來就給了原住民採礦的權利;這次修礦業法雖是給予原住民族這樣的尊重,但她認為整個礦業法中,其實不止這部分要處理,比如在自然資源共管部分,應該可以再去加強。她也說,自己也會在新會期提出自己的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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