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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原住民傳統的狩獵文化長期受到法令限制,讓獵人無法自由進入傳統領域狩獵,甚至常發生獵人被逮捕移送法辦。農委會林務局今天表示,行政院23日通過「野生動物保育法」第51條之1修正草案,將原住民違法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明定為僅採罰款之處罰,避免產生法院訴訟等爭議。但原民團體不埋單,認為這種修法還是汙名化原住民。
東華大學教授陳張培倫表示,修法方向看起來是除罪化,但沒有真正鬆綁,只是把處罰方式改了,政府和大社會還是在否定原住民,對於主管機關而言已經開始寬大為懷,可是對原住民而言,以前的刑事責任對待,警察抓的時候可能還比較謹慎,現在改為行政罰,搞不好抓得更多,就像抓交通違規一樣。
陳張培倫說,原住民每個狩獵行為,都必須事前申請,他認為,還是要回到部落自主管理,只要不破壞生態,再事後報備就好。
台灣原住民部落行動聯盟秘書長歐蜜偉浪表示,這種修法根本不是對原住民的尊重,雖然政府立意是減緩衝擊,但還是認為原住民是違法的,還是在侮辱原住民。「罰款跟拘提、留案底是一樣的,在原住民傳統制度下,沒有大罪、小罪之分。」政府檢討制度時,須考慮原住民主體的狩獵文化,從根本解決,不應急就章。
政府目前雖保障原住民合法狩獵與擁有獵槍,不過管制嚴格,有任何刑法前科如酒駕,就不得申請,原有執照也須被吊銷。過去原民團體多次力求修法,爭取原民狩獵權。去年初台東卑南族大獵祭狩獵爭議過後,檢察官率隊考察,隨後又有王光祿狩獵被判刑爭議,之後檢察總長提出非常上訴、暫緩入監。
蔡英文總統在8月1日向原住民道歉時曾表示,對於現代法律與原住民族傳統文化,有些格格不入的地方,要透過制度化的設計,緩和原住民族傳統慣習和現行國家法律規範之間,日益頻繁的衝突。她會要求相關部門,立刻著手整理,原住民族因為傳統習俗,在傳統領域內,基於非交易的需要,狩獵非保育類動物,而遭受起訴與判刑的案例,並研議解決方案。
林務局表示,野生動物保育法第51條之1的目的,原是特別為原住民設計,若有涉及違法的狩獵時以不興訟為處理原則;惟原本僅針對原住民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獵捕、宰殺或利用「一般類」野生動物,供傳統文化、祭儀之用或非為買賣者,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即可結案,且第一次違反不處罰;但卻未針對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的罰款規定,導致以往原住民族違法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時,檢方常援引該法第41條規定,處以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還會罰繳20萬至100萬元。
為避免前述曾引用第41條的罰處規定,造成司法爭議,農委會修正「野生動物保育法」第51條之1,明定原住民族違反第21條之1第2項規定,獵捕、宰殺或利用「保育類」野生動物者,罰繳2萬至10萬元,即可避免移送刑罰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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