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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農族原住民王光祿「打獵」判刑引發爭議,台東地檢署指王非持自製獵槍狩獵,且殺害保育類動物,依法起訴;法官查出王曾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獲緩起訴處分卻未悔改,認為不宜輕縱判刑。王今天是否入監,要看最高檢察署的決定。
王光祿前年八月二十四日晚間持獵槍前往第三林班地狩獵,隔天凌晨下山時,被巡邏員警發現攔查,看到他獵捕保育類動物山羌和台灣長鬃山羊各一隻,查扣獵槍並帶回偵辦。
王辯稱獵槍是在溪床撿到,檢察官認定他持撿拾土造長槍狩獵,並非自製獵槍,且不在狩獵祭期間獵殺保育類動物,與原住民文化無涉,依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野生動物保育法罪嫌起訴。
台東地院審理時,法官認為王僅為了自家人食用,未經許可且不是在傳統文化祭儀期間狩獵,不符合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狩獵行為;涉案獵槍是撿拾而來的土造長槍,不符合原住民族自製獵槍條件,加上八年前王曾因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獲檢察官緩刑處分,再犯相同罪名案件不知悔改,決定不予輕縱。
台東地院去年十月間依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將王判刑三年二個月、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判七個月,合併執行三年六個月,科七萬元罰金。最高法院十月間維持原判決,預定今天入監執行。
台東地檢署主任檢察官徐弘儒指出,就這起案件,檢察官和法官觀點和認知都一致,當事人和外界有不同見解,檢方給予尊重,但仍要依法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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