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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基本法”序言:我德意志人民,認識到對上帝與人類所負之責任,願以聯合歐洲中一平等分子之地位貢獻世界和平,茲本制憲權力制定此基本法。
我巴登—符騰堡(Baden-Württemberg)、巴伐利亞(Bayern)、柏林(Berlin)、布蘭登堡(Brandenburg)、不萊梅(Bremen)、漢堡(Hamburg)、黑森(Hessen)、梅克倫堡—前波莫瑞(Mecklenburg-Vorpommern)、下薩克森(Niedersachsen)、北萊茵—威斯伐倫(Nordrhein-Westfalen)、萊茵蘭—伐爾茲(Rheinland-Pfalz)、薩爾蘭(Sarrland)、薩克森(Sachsen)、薩克森—安哈特(Sachsen-Anhalt)、什勒斯維希—霍爾斯坦(Schleswig-Holstein)及圖林根(Thüringen)各邦之德意志人民依自由決定完成德國之統一與自由。因此,本基本法適用於全體德意志人民。
“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基本法”(Grundgesetz für die Bundesrepublik Deutschland,縮寫:GG),是德意志聯邦共和國的憲法,是德國的根本大法。
“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基本法”是德意志聯邦共和國的過渡時期相當於憲法地位的法律,是目前德國的根本大法於1949年5月23日獲得通過,次日即1949年5月24日生效,標誌著德意志聯邦共和國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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