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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符合「自用」原則,原住民在原住民區域可合法狩獵動物。原民會和農委會中午召開記者會,共同發布「野生動物保育法」(野保法)第21條之1第1項解釋令,讓原住民可合法狩獵動物、保障原住民族自然資源主權。
野保法第21條之1第1項規定,台灣原住民族基於其傳統文化、祭儀、而有獵捕、宰殺或利用野生動物之必要。而原基法第19條規定,原住民可在原住民地區,進行基於自用之非營利目地而獵捕、宰殺或利用野生動物之行為。
原民會主委夷將‧拔路兒指出,野保法先於原基法公布,野保法規定因此未納入原基法保障的「自用」原則,導致原住民獵人經常誤觸法網,兩者「衝突12年到現在」。
今天公布的解釋令,核釋野保法所訂之「台灣原住民族基於其傳統文化、祭儀、而有獵捕、宰殺或利用野生動物之必要」,包括原基法第19條規定,「原住民可在原住民地區,進行基於自用之非營利目地而獵捕、宰殺或利用野生動物之行為。」前述之「自用」,指非藉此獲取利益、僅供本人、親屬或依傳統文化分享之用。
夷將‧拔路兒指出,原住民的狩獵文化是依據「千百年來人與自然、動物共同相處的經驗」,兼顧生態保育、環境保護,是維繫原民族的重要文化,「當狩獵文化被簡約為獵捕文化,部落的自我控制機制便會消失。」他希望大家了解並尊重原住民的狩獵文化。
80多歲的原住民獵人姜仁和表示,狩獵打回來的東西沒拿出去賣,都是自己家人、族人分享的。此外也只有結婚、慶典才會去打。
台灣防止虐待動物協會主任周敬凡今天也出席記者會。他表示,自己不是來「背書」,而是希望原住民族搭建「友善動物的環境」;在狩獵過程中,選擇對環境和動物更友善的工具、避免給動物帶來傷害,如放棄任何會造成痛苦的獵捕方式,如鋼索繩、獸夾。
農委會林務局副局長楊宏志指出,依規定原住民打獵必須事先報備,遭獵人抱怨「怎麼會知道我什麼要出去打獵、會遇到什麼樣的動物」,農委會將改成全年申請一定次數、事後再報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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