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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農族獵人王光祿案引起關注,他因使用撿來的土造長槍獵捕保育類動物野山羊,一審到三審法院都認定他使用的槍枝並非一般原住民使用的獵槍,因而依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及野生動物保育法判刑定讞。
根據法院判決,王光祿二○○三年七月,於台東縣海端鄉廣原村龍泉部落附近林地拾獲土造長槍,同年八月帶著土造長槍與番刀進入龍泉部落林班地獵捕山羌及台灣野山羊各一隻。由於台灣野山羊與山羌是農委會公告列為保育類野生動物,不得任意獵捕,儘管王表示是為供家人食用,仍被起訴。
法院主要調查王光祿使用的槍枝是否為原民常用獵槍,王光祿在法院時曾說:「部落約五十幾戶,有卅幾戶有獵槍,這種款式的獵槍在我們部落沒見過,我沒有看過這種款式的獵槍。」加上警方對該長槍的鑑定報告顯示與一般原民獵槍不同,王因而被訴。
有罪判決中花費相當篇幅論述原住民族的狩獵習慣與保護野生動物間如何取捨的原則。判決中提到,以往經濟、物質生活尚未 發達之年代,狩獵是原住民族獲取食物來源管道,今日國民經濟生活普遍提升,保育觀念亦漸受重視,已甚少原住民族賴狩獵維生者,野生動物保護亦屬重要之公共利益。
判決指出,現行法令已將原住民基於傳統文化及祭儀所為獵捕野生動物行為予以除罪化,但不得任意以祭儀或傳統文化之大纛,肆無忌憚獵捕野生動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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