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雅族原住民洪姓男子去年6月在宜蘭縣大安溪河床上,獵捕山羌遭警查獲,辯稱是為了端午節和家人一起吃。一審認為,狩獵供自己或族人食用,屬受保障的原住民傳統文化,但並不包括狩獵保育類野生動物,依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判處6月徒刑,得易科罰金;二審駁回上訴,並宣告緩刑2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接受法治教育課程60小時,仍可上訴。
一審指出,無論任何傳統文化、祭祀,都不能狩獵保育類野生動物。野生動物保育法的立法目的,是為維護物種多樣性及平衡自然生態,而依據「生物多樣性公約」,目標也是要讓使用生物的方式和速度,不會導致生物多樣性長期衰落,以保持滿足今世後代的需要和期望的潛力。
法院認為,野生動物保育法中的保育類野生動物,分類包括「瀕臨絕種、珍貴稀有、其他應予保育的野生動物」,而山羌經專家學者評定為其他應予保育野生動物。原住民族中「與自然共存」的觀念,目的也是能永續使用所有天然資源,原住民族固有狩獵保育類野生動物做為傳統文化、祭儀,但任何傳統文化、祭儀都非永久不變,會因現實環境改變、與其他文明交流、新科技引進而調整細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