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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傳出營建署正研議國家公園法修正草案,讓國家公園內之原住民參與國家公園的經營管理,此舉雖已朝「與原住民族建立共同管理機制」往前邁進一大步,然而尚有相關部會未能朝此方向研議修法,實為美中不足。
依據《原住民族基本法》廿二條之規定,除國家公園外,還有國家級風景特定區、林業區、生態保育區、遊樂區等等,必須也同時納入共同管理機制。
蔡總統向原住民族道歉時,強調「政府做得不夠多,讓原住民族承受了一些其他族群沒有經歷過、感受過的痛苦和挫折」。因此,讓原住民族全面參與相關資源治理機關之經營管理,正是新政府應追趕過去之不足,體現所謂轉型正義的價值。
雖然原民會早在二○○七年就公布「原住民族地區資源共同管理辦法」,然而該辦法所提及之資源治理機關,卻以「不溯既往」、「滯礙難行」等理由,從未主動配合原民會商議如何執行資源共管,更遑論主動針對所轄之法令規章研議修正。
我們期盼,行政院應針對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廿二條之立法意旨,全面清查各部會與原住民族各族之間,需建立共同管理機制的區域與範疇,重新檢討相關法令規章是否符合上開法條之要求,讓原住民族全面參與國家自然資源的經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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