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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姓原住民去年拾獲一隻破損魚槍,將它帶回焊接修復,因生活習慣據為己用。今年6月賴男帶著魚槍前往貢寮區附近海岸捕魚時,遭海巡人員查獲,並依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移送法辦。檢察官認為,法律保障原住民傳統習俗,自製獵槍捕獲野生動物即屬其基本權利,賴男拾獲魚槍後,自行修復、改造原創性,予以賴男不起訴處分。
賴男在檢察官偵訊時,承認魚槍是自己持有,但是拾獲時板機頭已經毀損不堪使用,橡皮筋也斷掉,根本無法使用,是自己利用焊接的方式修復,準備打漁用,但第一次拿出來就被抓。
檢察官調查發現,被告持有的魚槍被修復後,可發射金屬箭而具有殺傷力,但賴男是拾獲無法正常使用遭到棄置的魚槍修復,具有原創性,且用途是拿來打漁的生活工具,參照最高法院判決,應尊重原住民傳統習俗,也該依生活型態改變而放寬,且依罪疑為輕之原則,予以賴男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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