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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為原住民泰雅族人的曾姓男子、婦人小月(化名)因故在桃園市某警局前吵得不可開交,曾男情急下,突然脫口以泰雅族語的「hozil」(意即小狗)辱罵小月,小月怒告曾男涉公然侮辱罪,高等法院依據同是泰雅族的承辦警員證稱曾男確有辱罵「hozil」的證詞,判他拘役30天,得易科罰金3萬元定讞。
小月在高等院審理時主張,她堅持上訴是因為泰雅族慣稱,曾男在泰雅族語的「hozil」之前,還加上她的名字,則用意是辱罵她是「母狗、濫交者」,這是嚴重侮辱原住民婦女,而且曾男在警訊、偵查中毫無歉意,應從重量刑,認為一審僅判曾男拘役30天,判得太輕了。
曾男承認對小月辱罵「hozil」,但否認辱罵她是母狗、濫交者,認為小月說法太過誇大。
高等法院審理認為,曾男在地院和高院審理中都對小月道歉,也坦承犯行,深具悔意,因此仍判他30天拘役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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